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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 务 范 围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,律师执业业务范围为:
一、接受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,担任法律顾问;
二、接受民事、经济、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三、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,为其提供法律咨询,代理申诉、控告,申请取保侯审,接受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委托或法院指定,担任辩护人;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,公诉案件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委托,担任代理人,参加诉讼;
四、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;
五、接受当事人委托,参加调解、仲裁活动;
六、接受当事人委托,提供下列非诉讼法律服务:
1、公司组建;2、企业破产清算;3、项目可行性法律专业论证;4、起草审查合同等法律文书。
七、解答法律询问,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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